其實,噪聲治理也是一個民生問題。應該說,《辦法》的發布對公共場所的噪聲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住宅樓夜間裝修、沿街商店使用大功率室外音響這些噪聲擾民問題的整治,市民們肯定會拍手叫好。但《辦法》規定每天22時至次日6時,在毗鄰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不得開展使用樂器或音響器材的健身娛樂等活動。該規定時段外的其他時間,在這些場所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也不得使用帶有外置擴音裝置的音響器材。在這些公共場所使用的音響不得帶有擴音裝置,這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又是否能尊重廣大文體愛好者的意愿,如何做到文化惠民和文明執法的和諧統一?我認為還待商榷。
另外此《辦法》還留有一個“尾巴”,即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文藝演出等活動除外。但怎么個“除外”、又怎么樣執行,都并沒有明確。比如本市南京路步行街自發開展的各種文體活動,已成為滬上市民群眾文化的一道風景線。筆者偶爾路過,至少能看到3個以上的市民文體團隊在活動。不僅是南京路步行街,上海各商業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空間,也早已成為市民文化活動的場所好選擇。以閔行區為例,全區11個社區街道有5000多個群眾文化團隊,這些活動幾乎有將近一半是在戶外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的,他們一般都利用每天早晚時間進行活動和鍛煉。而上海全市17個區縣的10萬多個群眾文化團隊,平時也有將近一半在全市各大公園、綠地和商業廣場等公共空間開展活動。
誠然,上海這次對公共場所社會噪聲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改變執法方式,變原來的“罰結果”為“罰行為”,在明確禁止行為的同時,規定只要從事就可處罰,提高了執法的可操作性。但對這些平時習慣在商業廣場、社區綠地上常態化進行文體活動的市民而言,特別是對規定要求的邊緣時段使用音響及擴音設備的管理,還是要有堵有疏,教育告示為先,換位思考,既要依法防治,更要以人為本、以民為上,兼顧好市民文化權益的實現。因為現在全市畢竟還沒有能完全滿足市民開展文體活動需要的固定公共場所,申城建設全國領先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還須下大功夫;另一方面,要花大力氣開放學校、企業、機關的文化空間,讓市民大眾能就近方便健身、舞蹈和歌唱,開辟更多的市民常態化文體活動場所,增添文明都市更加美妙的文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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